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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消費者需在搬遷完成三日內向業者反應,如搬運物品有毀損滅失不易發現者,於搬運完
成十日內告知業者,逾期自行負責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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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貴重物品未先告知者,不包括在理賠範圍內,貴重物品如古董、藝術品、金飾、現金、
特殊易碎品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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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若物品毀損,以修繕為原則,但若修繕費用高於物品折舊後之現值為理賠標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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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一般物品損壞賠償以物品折舊之現值為理賠標準,但單件理賠上限為NT$5,000,每一
案 件總賠償上限2萬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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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電器製品、電腦、儀器設備內部的損壞(若物品外部沒有異狀),由於損壞責任難以認
定,故不在理賠範圍內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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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雙方若約定以包價方式計費,經簽約後搬運人員不得藉故加價或要求任何附加費用(如
需吊卸除外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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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雙方若採用計車方式計價,其裝載容積高度以超出車頭50公分為限(如入地下室,則與
車同同高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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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未約定事項悉依誠信原則及民法相關規定辦理。 |